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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C中检集团认可废物原料供货企业自检管理办法

作者:自检管理CCIC | 来源:CCIC自检管理 | 发布日期:2005-06-01

文章摘要: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AQSIQ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管理要求,规范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业务,加强废物原料源头的质量控制确保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结合出口到中国的废物原料贸易和供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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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C中检集团认可废物原料供货企业自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AQSIQ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管理要求,规范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业务,加强废物原料源头的质量控制确保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结合出口到中国的废物原料贸易和供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从事废物原料出口到中国的贸易并获得自检资格的供货企业(以下简称认可自检企业)。

第三条认可自检企业是指已在国家质检总局AQSIQ注册、与所在地的有废物原料出口到中国装运前检验资格的中检集团海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在地CCIC)签订认可自检协议后,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凭自行检验结果换发所在地CCIC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废物原料供货企业。

第四条认可自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政府、国家质检总局AQSIQ的有关规定以及与所在地CCIC签订认可自检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检验仅限于认可自检企业本身为对外贸易主体、以集装箱为单位运输的废物原料,不得以任何方式代理其他废物供货企业的货物检验以换取所在地CCIC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二章申请认可自验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可自验的供货企业必须经过XX有限公司对其申请资料的审核,现场及检验人员的考核。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供货企业,可享受认可自验企业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认可自验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国家质检总局AQSIQ颁发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2)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成立并仍在合法运营中的企业,且所出口的废物原料已被列入中国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有固定的办公和加工场所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

4)熟悉、掌握中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应的进口废物原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了解联合公告中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国家限制进口废物目录的具体内容,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检测设备和检验能力;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有相应的管理文件;

6)在所在地CCIC连续一年以上的报验记录中,未发现该企业有安全、卫生、环保、诈骗、不诚信等不良记录;

7)具有3人以上的废物原料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有在本行业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并通过所在地CCIC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考核。

8)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愿意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和接受所在地CCIC对其的审核与监管。

第七条申请认可自检的废物原料供货企业应向所在地CCIC提交下列材料:

1)认可自验申请书并注明出口废物原料的种类;

2)国家质检总局AQSIQ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经当地政府核准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

4)固定办公地点,废料加工厂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5)近2年来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规格、数量以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情况;

6)企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7)不合格品以及危险废料的处置规定;

8)检验员的工作职责及基本情况;

9)检测设备清单、型号及检验纪录。

第八条所在地CCIC收到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1)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总则以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或材料不完整且不愿意补充提供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3)近2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有不符合中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伪造或篡改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5)有关于环保、诈骗等方面的投诉,而申请人又不愿意提供证据证明与投诉无关的。

6)有拖欠检验费纪录,而申请人又不愿意配合查清或履行付款的。

第九条所在地CCIC收到书面申请后,在1个月内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意见。若同意接受申请,则在3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逐一进行现场考核和对其检验人员的检验业务书面考核。

第十条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考核,包括:

1)申请企业概况,包括办公、生产加工场所、人员和设备情况;

2)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信息化管理软、硬件准备情况;

3)企业质量控制及执行情况,包括质量控制保障措施、检验纪录、不合格品的处理办法和记录等;

4)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律法规、环境控制标准和相应的检验标准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通过后,由所在地CCIC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检验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中国对进口废物原料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控制标准和相应的检验标准;

2)有关检验标准的掌握要点:哪些是中国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哪些是不可再生利用的废物原料,哪些是虽可作再生利用但受贸易管制而不允许进口的物品;

3)探测放射性的手段和方法;

4)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信息化管理要点;

5)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经材料审核,现场考核、检验人员考核通过后,由所在地CCIC与申请认可自验企业签订认可自验协议,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认可自验企业必须按中国政府关于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规定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进行检验;

2)认可自验仅限于以集装箱为单位运输的货物;

3)认可自验企业的检验,仅限于该企业为对外贸易主体、以集装箱为单位运输的废物原料,不得代理其他供货商检验并换取装运前检验证书;

4)检验规则和日常管理的约定;

5)收费标准: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6)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7)其它必要内容

第十三条认可自验协议签署后,由所在地CCIC填写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认可自验供货企业备案表和自验供货企业检验员信息,如认可自验企业的认可检验员离开该企业,认可自验企业则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地CCIC,由所在地CCIC填写修改认可自验供货企业检验员信息登记表,并在一个月内报集团公司登记备案。

第三章认可自验企业的检验及换证

第十四条认可自验企业出口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只能在认可自验的范围内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认可自验企业实施检验时,必须由认可自验企业内在册并通过所在地CCIC考核登记的检验员实施检验,检验的一般要求如下:

1)检验员必须在货物装入集装箱前按有关中国环控标准要求对货物实施检验,确定货物中不得夹带有放射性物质、爆炸物、军用品、泥土、医用废弃物、密闭压力容器、化工废弃物、超过标准规定的生活垃圾或其他不可再生利用的杂物以及属中国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2)检验员在货物检验合格后,应对货物实施监装,监装完毕后须使用印有认可自验企业名称的封识对集装箱加封;

3)检验员在检验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应立即通知供货人不得装运,做好检验纪录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认可自验企业管理人员;

4)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详细记录货物的现场情况和检验情况,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天气情况,货物存储、外观、包装情况,货物环保检验内容及检验结果等,现场检验纪录必须妥善保存至少两年;

5)在检验过程中须详尽地用事先备案的数码相机对货物情况拍照备查,照片要反映货物的直观特征,照片尺寸统一为640X480像素;对每个集装箱货物有2张必需的数码相片(以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号码为背景照片一张、封箱后包含封识的照片一张),每批至少有一张含检验员和集装箱封识背景的照片。

第十六条认可自验企业自验合格后,凭自验结果,向所在地CCIC申请换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十七条所在地CCIC接到认可自验企业要求换发证书的申请后,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检验员的资格,确认检验员是经过事先考核登记的;

2)核查检验员是否亲自到现场实施了检验和监装;

3)检查检验纪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应调取相应的原始书面纪录;

4)根据检验纪录和货物照片判断货物的真实性,必要时应要求检验员提供更多的数码照片,以便对货物情况作出较准确地判断;

5)核查数码照片是否为事先备案的数码相机所拍,且保持原始状态(没有经电脑作后处理),拍照的时间与现场记录表所记时间吻合;

6)核查对货物是否进行放射性探测。

第十八条所在地CCIC在审核相关资料确定无误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十九条认可自验企业出口的废物原料属认可自验范围以外时,其装运前检验应按照所在地CCIC实施检验的程序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所在地CCIC负责对已签定认可自验协议的认可自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认可自验企业要求换发证书的每批申请所提供的资料,按照第十七条要求进行审核;

2)对经认可自验企业的认可检验员检验的废物原料进行抽查检验;

3)对认可自验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内容主要涉及认可自验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测试方式等与提出自验申请时有无重大变化,原始检验纪录和检验档案是否齐全,认可自验企业的认可检验员是否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等;

4)监督认可自验企业有无违反中国国家质检总局AQSIQ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

5)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的检验情况及时反馈给认可自验企业;

6)监督认可自验企业退运不合格货物;

7)监督认可自验企业有无违反中国政府其他有关废物原料进口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自验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地CCIC可对其采取提高检验收费,暂停自验等措施。

1)监督检查中发现一次认可检验员未到现场检验的;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中发现一次安全、卫生、环保不合格,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代理检验其他供货商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并向所在地CCIC换发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自验供货企业发生第二十一条1,2,3款规定情况后,应及时做出改进和提高,若3个月后仍达不到要求或发现同类问题,所在地CCIC可取消其自验资格。

第二十三条认可自验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地CCIC应解除与其签定的认可自验协议,并停止受理其报验申请。

1)被国家质检总局AQSIQ取消注册资格的;

2)发生第六条4,5,6,7,8款情况之一的;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中发现一次安全、卫生、环保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涂改,伪造有关单证及其他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认可自验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由认可自验企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CCIC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CCIC根据认可自验企业两年内出口废物原料环保质量情况作出是否续延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认可自验企业因合并、合资等原因,致使企业内部受理质量保证体系发生根本或较大变化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CCIC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所在地CCIC必须推进对认可自验企业的供货商评审(具体评审规则,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并下发),对评审不合格的自验企业,取消其自验资格。供货商评审每年评审两次,以加强对认可自验企业的后续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认可自验企业未遵守认可自验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所在地CCIC应依据合同(自验协议)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所在地CCIC认可的自验供货企业,暂按原认可协议办理。协议到期后,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检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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