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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作者:Aqsiq申请 | 来源:Aqsiq注册 | 发布日期:2018-05-28

文章摘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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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8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 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第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 根据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风险特性与管理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合法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二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规模、检验人员数量和检验设施设备,确保经其检验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授权签字等关键岗位,保持相互独立,同时制定任职的专业背景条件,持续接受业务培训和教育,确保检验员、授权签字人熟悉掌握与废物原料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规范现场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靠自身检验能力,完整地实施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等工作程序,并对其工作质量负全责,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人员实施。
 
第十六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存5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三)固定的办公地点、检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实景的视频或者5张以上照片;
(四)ISO/IEC17020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六)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七)公司章程。
 
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第十八条 备案申请人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将全套材料提交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收到的书面申请资料为准。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在收到备案申请书面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备案申请人须在30天内补正完毕;
(二)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备案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逾期未补正的,终止办理备案;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备案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备案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见附件2)的要求,审核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情况。
 
专家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审核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审核合格的,同意备案,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见附件3);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专家组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组审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应及时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信息对外公开。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海关总署。
 
第二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拟增加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或者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或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的流程按照本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备案,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被撤销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依照职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检验工作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装运前检验机构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二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需要随时安排监督检查:
 
(一)备案要求或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
(二)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核实调查;
(三)被海关总署实施风险预警措施的;
(四)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海关总署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验证时。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是现场检查,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书面调查、文件审核等。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见证、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的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机构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检查人员办理有关进出境手续。
 
海关总署决定采取文件审核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被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将存在问题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海关总署。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性:
 
(一)向海关总署提交的备案信息文件;
(二)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制度措施;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现场见证被检查机构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被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提出预防措施,并在2个月内完成。检查组应对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再次进行现场验证,被检查机构应当配合。
 
纠正预防措施验证完毕后,检查人员汇总最终检查结果和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提交海关总署。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现场检查报告,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据。
 
现场检查报告和说明材料可作为海关总署确定或调整机构管理类别,以及撤销备案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经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口岸到货检验中被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海关总署通知后的15日内,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关批次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或者各地海关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件5)。报告内容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受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如无特指,本细则中所称“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为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书.doc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doc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doc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doc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年度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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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我方提供样本)    

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5张以上照片;(平面图我方提供样本,照片要求有公司名称、logo、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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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商业注册证明文件、税务登记文件);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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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siq 注:日本、荷兰、澳大利亚3国提供以下文件原件,不需要公证。日本各地方法务局出具的商业登记簿誉本、荷兰商会KVK(KAMER VAN KOOPHANDEL)出具的纸质版本的商务注册文件及澳大利亚ASIC(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出具的商业登记文件(需有ASIC官员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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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公司收到文件后先提交网上申请,取得注册申请号后生成正式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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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至AQSIQ提交书面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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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口废料境外供货企业AQSIQ注册证书申请办理文件
2 AQSIQ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期满续延资料
3 AQSIQ证书增加出口类别申请资料
4 AQSIQ许可证书变更注册信息申请资料
5 AQSIQ证书申请进口废料注册代理流程
6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流程及其需要文件(境外AQSIQ申请企业办理)
7 AQSIQ 注册证书申请书(中文)
8 AQSIQ Application form(English)
9 境外废料出口贸易商AQSIQ证书真伪鉴别指南/方法
10 AQSIQ证书办理成功网络截图样本__北京通瑞联/北京博联信
11 我司代理申请成功进口废料AQSIQ注册证书客户名单
12 境外Aqsiq注册供货商批准全部名录,2012年最新目前共计2746家(截至2012年9月)
13 AQSIQ进口废料注册监管检验管理政策法规.2009年Aqsiq第119号令
14 AQSIQ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商注册登记政策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Aqsiq第98号公告
15 AQSIQ、CCIC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驻海外公司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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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英文简称AQSIQ)2003年第115号公告及我国对进口废物原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英文简称AQSIQ)统一管理境外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同时也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供货商,必须向国 家质检总局(英文简称AQSIQ)申请AQSIQ注册。未获得AQSIQ注册认证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


AQSIQ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登记,AQSIQ证书申请资料文件


境外废物原料供货商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办理Aqsiq注册,并获得Aqsiq许可证才能将货物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Aqsiq认证出口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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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SIQ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英文简称AQSIQ。

AQSIQ证书,是《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的简称。国外废料商想出口废料到中国境内必须持有AQSIQ许可证。

AQSIQ注册证书需向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提出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有效期3年,到期前3-6个月需向总局申请续延AQSIQ证书,过期则不能续延,需要重新申请AQSIQ证书。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简称AQSIQ)
意思就是 对质量 进行监督,检验和检疫的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境外废物原料供货商申请Aqsiq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qsiq--1申请AQSIQ公司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Aqsiq--2申请AQSIQ公司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Aqsiq--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Aqsiq--4申请AQSIQ公司需要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Aqsiq--5申请AQSIQ公司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Aqsiq--6申请AQSIQ公司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Aqsiq--7申请AQSIQ公司.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Aqsiq--8申请AQSIQ公司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废料是重要的可再生资源
世界上许多国家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每年也发生大量可再生资源贸易。由于发达国家劳动力资源价格较高,而再生资源的拆解和分选大部分需要手工完成,不适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所以发达国家对需手工分选的废料处理基本上以出口为主,而对于可以机械化操作的废料,则限制出口。

固体废物进口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将固废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类,分别制定目录分类管理。进口属限制进口、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的,必须依法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属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的,还应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对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质检总局、环保部、商务部和发改委、海关等部门联合发布的aqsiq《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有明确规定。



关于废物原料境外装运前CCIC检验相关事宜

AQSIQ对废物原料授权装运前CCIC检验机构从事输往中国大陆地区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CCIC检验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进行了规定(见CCIC链接),各授权装运前CCIC检验机构应按业务范围和区域实施相 关装运前CCIC检验。

哪些装货地或发运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必须实施装运前CCIC检验:自2007年9月1日起,对装货地或发运地为日本等49个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指定区域”,见CCIC链接)的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应向废物原料装货地或发运地所在区域相应的授权装运前CCIC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CCIC检验;未经装运前CCIC检验并取得装运前CCIC检验证书的废物原料,禁止进境。

国外供货商如何申请装运前CCIC检验:国外供货商应自行通过互联网凭电子密钥进入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CCIC检验信息管理系统(psi.cnca.cn)提交装运前CCIC检验申请。对国外供货商装运前CCIC检验报检用的第一个 电子密钥不收取供货商的任何费用,此类电子密钥由总局直接邮寄或委托国外供货商所在 地的指定装运前CCIC检验机构发放。

发货地区域内没有指定的装运前CCIC检验机构怎么办:对装货地或发运地不属于指定区域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优质企业科就近向授权装运前检 验机构申请装运前CCIC检验并提供必要的CCIC检验条件,因条件所限不能实施装运前CCIC检验的,可将相关货物运抵中国大陆地区口岸,由收货人向入境口岸CCIC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到货CCIC检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上述废物原料实施逐批全数落地检验。


口岸检验检疫相关流程手续: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第一步:报检
报检的机构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需要准备的材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单证。
第二步:现场检验
检验检疫项目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检验检疫场所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足够的专用查验场地或者库房、配备开箱、涛箱和落地检验必需的机械设备;
(二)具备实施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设施,并具备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办公条件;
(三)配置手持式放射检测仪,进口废金属、废五金、冶炼渣的监管场地还应当配备或者装备通道式方式性测设备;
(四)配置可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设施(现场防护、清洗、排污河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品)及通讯、交通设备;
(五)其他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
第三步:计费
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一、品质检验费:按货物总值的1.5%收取;
二、动植物检疫费:按货物总值的1.2%收取;
三、重量鉴定费:按每吨0.3元收取;
四、封识鉴定费:每标箱20元;
五、放射性监测费:控制水平以内的,每批次300元,重量在20吨以下的,按每批次150元收取。
第四步:签证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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