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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GACC注册申请文件(18类产品)

作者:GACC申请 | 来源:GACC注册 | 发布日期:2021-10-18

文章摘要:进口食品GACC注册申请文件(18类产品)

www.bjblx.cn 北京通瑞联有限公司 进口饲料登记证代理、GACC进口食品注册、Iso认证等单证 Tel: 010-64284605 移动电话: 13466338375 E-mail: bj500@126.com 微信:13466338375 QQ: 1768380510 Skype: aqsiqccc

进口食品GACC注册申请文件(18类产品)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
 
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其它文件。
海关总署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中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注册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4)发现申请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发现已注册境外企业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中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办理。
 
海关总署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向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反馈受理情况。
 
4.评估审查
 
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可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评估审查形式如下:
 
1.书面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对所递交申请文件材料的审阅,对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实施检查。根据申请文件材料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申请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材料。
 
2.视频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视频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视频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3.现场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赴境外到申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地现场,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验证。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要求被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评估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将根据世贸组织(WTO)三姐妹组织(OIE、IPPC、CAC)相关指南、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开展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将根据风险分析及国际惯例,并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前沟通协商。
 
5.审核
 
海关总署对评审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6.予以注册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进口食品GACC注册申请文件(18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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