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 AQSIQ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一、分类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可能对人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合理定位。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使用目的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以产品采用的原料、适用人群等内容为参考,科学合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有关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进行管理。其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制。取消现行审核备案制。
二、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一)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或具有去头屑、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等作用的发用类化妆品。
(二)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具有减轻或减缓眼袋、祛痘或抑制粉刺、抗皱等作用的化妆品。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管理。
(三)除臭化妆品是指具有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化妆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四)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
(五)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或屏蔽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通过紫外线作用达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管理。
三、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一)纳入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具有或宣称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作用或去头屑作用的发用类产品,纳入育发化妆品;
2. 具有或宣称抗皱、祛痘或抑制粉刺、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以及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
3. 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纳入除臭化妆品;
4. 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
5. 具有或宣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
(二)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 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品除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3. 使用纳米、基因等新技术材料作为原料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AQSIQ附表: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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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名称
|
功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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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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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用量
范围(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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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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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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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头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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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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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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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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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硫翁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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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头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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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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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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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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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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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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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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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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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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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黄醇棕榈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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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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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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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皱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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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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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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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氧歧化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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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皱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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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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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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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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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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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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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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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羟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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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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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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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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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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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氯化羟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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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
身体
|
8.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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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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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半氯化羟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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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
身体
|
8.0-25.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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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羟锆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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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
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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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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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羟锆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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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
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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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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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氯羟锆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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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
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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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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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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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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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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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四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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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
身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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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五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
止汗剂
|
身体
|
|
16
|
溴化羟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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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
身体
|
8.0-25.0
|
17
|
氯化铝
|
止汗剂
|
身体
|
8.0-25.0
|
18
|
硫酸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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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
身体
|
8.0-25.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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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铝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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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剂
|
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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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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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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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坏血酸磷酸酯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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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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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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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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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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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坏血酸磷酸酯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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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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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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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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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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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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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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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身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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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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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坏血酸葡糖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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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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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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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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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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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果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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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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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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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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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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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草黄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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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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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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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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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血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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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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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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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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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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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瓜蛋白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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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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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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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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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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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质剥脱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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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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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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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桃(JUGLANS REGIA)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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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质剥脱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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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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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产品配方中使用了表中所列功效成分的,为“具有”相关作用产品类别,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
2. 由于目前相关理论数据缺乏,表中部分功效成分尚未列出有效使用量范围,待相关数据明确后将进行完善。
3. 表中某些功效成分列出了有效用量范围,实际使用量超出范围上限值时,生产企业需要对该成分及其产品做进一步的安全性风险评估,《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已有限量要求的成分除外。
4.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包括但不仅限于表中所列的功效成分。表中的功效成分名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