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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说明,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12-06-05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的有关说明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说明,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申请指南

一、相关名词解释

1. 申报系统和监管系统: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结构上分为两部分,即“申报系统”和“监管系统”:

(1)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简称“申报系统”):供各核技术利用单位业务申报使用,可用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申请;

(2)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简称“监管系统”):供各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人员使用,可用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等申请的的在线审批、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

2. 用户单位:使用拟进口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 3. 进口单位:与外方签订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销售合同的单位,用户单位可以自己作为进口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放射源销售资质的单位代理购买。

4. 出口委托单位:当前拥有拟出口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所有权的单位。

5. 出口单位:与外方签订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销售合同的单位,当前拟出口物品持有者可以自己作为出口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放射源销售资质的单位代理出口。

6. 放射源: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二、申报系统内申请流程

(一)系统登录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进行相关申报。

申报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的单位必须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二)系统注册

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且首次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业务的用户,应在申报系统注册账号并填写完整的单位信息,所填写信息应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完全一致。若注册账号后无法填写,通常原因为注册信息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一致而未认证通过,应联系发证部门(省环保部门或受委托的市环保部门,部直管核技术利用单位可联系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认证激活该账号。

若账号未激活,则登陆后只能显示许可证相关申请功能:

账号激活登陆后应具有如下图所示的功能:

进口申请需由用户单位在申报系统内填写提交,出口申请需由出口委托单位在申报系统内填写提交。

(三)填写基本信息

用户单位(出口委托单位)首先应填写并保存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与单位名称必须匹配)、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按照实际情况选择进出口理由、出口国家、产源国家、使用国家和使用单位等信息,并在“附件”中需要提交的几项后点选打钩,填写完整后保存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应尽量提供有效、可靠的固定电话或具体经办人移动电话作为联系方式,避免留总机、自动传真等号码。各可选项填写说明解释如下:

1. 进出口国家和单位

(1)进口审批表

出口国家(地区):拟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的出口国家,即发货国;

产源国家(地区):拟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国家,需注意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国可能和仪器生产国或发货国不同;

(2)出口审批表

使用国家(地区):出口的放射性同位素拟运抵的目的地国家;

使用单位:将使用该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国外单位。对国内单位将自有设备转移到国外自用情况,仍填写国内原单位;对旧放射源退回国外回收的情况,应填写原放射源生产单位。

2. 进出口理由

(1)进口理由

销售: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将继续销售给其他单位,即表内“用户单位”并非最终用户;

使用: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进口审批表上用户单位自用;

回收:销售给国外用户的放射性同位素在到达使用年限或因故报废后根据原回收协议由国内原出口方回收;

异地使用返回:之前转移至国外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返回(申请异地使用返回应对应之前批准的国外使用);

(2)出口理由

销售:出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国外单位使用,所有权发生转移;

国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至原持有单位的国外工作场所自用,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退回产源国:之前进口的放射源在达到使用年限或因故报废后根据原回收协议由国外出口方或生产厂家回收。

3. 放射源是否返回国内(对出口审批表)

填写出口审批表并且出口理由选择“销售”或“其他”时,需选择“放射源是否返回国内”,选“是”则意味该放射源出口后再次返回国内时也必须由原出口单位申请进口,即回收义务只能由出口单位负责。

出口理由选择“国外使用”时,该选项默认为是,即该放射源使用期满返回国内时必须由原出口单位以“异地使用返回”的理由申请进口。

4. 备注

若进出口理由包括可勾选的进出口理由中的多种(如进口的源使用、调试或加工后再次销售,则涵盖到使用、销售两方面),则选择“其他”并填写实际进口理由。

进出口理由必须真实、合理、合法,且其活动类别应包含在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种类与范围内。

(四)填写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保存后,将进入下一步添加明细阶段。申请单位应依次填写需要进(出)口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清单,要求如下:

1. 放射源进口审批表

填写放射源进口申请表时,放射源清单中需填写的内容如下:

(1)核素

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如放射源内包含多种核素的混合且核素份额不明,需按照其危险性最高的核素填写,此时活度按放射源总活度填写。

(2)出厂日期

已出厂的放射源,应按照放射源说明文件上放射源出厂检测活度的日期作为出厂日期。

进口尚未出厂的较长半衰期核素的,可与供货方联系由其提供预估的出厂日期,但要求不能跨年度。实际的出厂日期应在活动完成后备案时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由其在系统内备案时进行修改;

(3)出厂活度

已出厂的放射源以说明文件内提供的活度为准;

进口尚未出厂的放射源的,实际活度与审批表内填写的活度不一致时,应在备案时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由其在系统内备案时进行修改。

(4)标号(Serial Number)

已出厂的放射源以说明文件为准,同一生产厂家不同源的标号具有唯一性。

进口尚未出厂的放射源的,可填写“到岸告知”,并在进口活动完成后将标号告知审批部门,在备案时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由其在系统内备案时进行补充。

(5)类别

用户在系统内选择核素类别并填写活度后,该项为自动生成,无需手动填写。

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环境保护部网站查阅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2号《放射源分类办法》。

(6)重量

由申请单位联系国外供货方提供,用于海关办理相应手续时应与验货实际重量一致,详细要求可咨询海关有关部门。

(7)产源单位

为放射源生产单位,与产源国家对应。

需注意进口含源仪器的,放射源的生产单位与仪器的生产单位不一定为同一家。

(8)用途

常见用途均可在下拉菜单中选择,进口的用途应符合使用单位的许可且与进口理由对应一致。

实际用途未在下拉菜单选择项内的,可选择“其他”并在纸质审批表用途栏内手写注明,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说明。

2. 放射源出口审批表

出口放射源时,放射源清单中需填写的内容如下:

(1)核素、出厂日期、活度、标号、类别、产源国家、产源单位和用途

填写要求与放射源进口审批一致。

(2)编码

出口的放射源必须填写编码,国产源的编码由国内生产厂家分配,进口源的编码在申请进口时由环境保护部分配。拟出口的放射源编码应包含在申请单位的台账中。

有关放射源编码规则,可于环境保护部网站查阅原国家环保总局发文《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环发[2004]118号)。

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审批表

进(出)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时,清单中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1)核素、活度、重量、产源单位和用途

填写要求与放射源进口审批一致,对进口的每种核素分别填写。

(2)频次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审批表有效期为6个月,对短半衰期核素可能需要多次分批进口。如一次性完成进口频次应填写1,分多次进口者则填写实际次数。

(3)总批次

清单中的“总计__批”,如一个审批表内包含多种类型核素的,该批次按总的进(出)口批次填写。

(五)网上申请提交

全部内容填写无误并保存后,选择“提交审批”,然后选择“导出PDF”将文件导出进行打印。

三、材料递交

(一)递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单位在在申报系统内填写完毕并提交后,应打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审批表上“附件”部分打钩的纸质材料及其他材料一式一套,加盖进(出)口单位及代理进(出)口单位公章。审批表不需装订,附件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递交的附件材料中,要求的关键内容如许可证内对应核素的许可种类和范围、放射源说明文件中的活度、标号、编码、出厂日期等内容应用突出标记(如彩色记号笔)标出。

(二)递交方式

所有材料可以直接递交环境保护部

四、审批文件的领取

申请获得批准后,工作人员将打印三联单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进/出口审批表》给申请单位,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将通知申请单位到环保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技术利用处领取批准文件,领取人员需携带工作证件或单位介绍信。

进口审批表的第一联用于到商务部办理两用物项进口许可手续,第二、三联分别由进口单位和用户单位留存,用于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出口审批表的第一联用于海关相应手续的办理,第二、三联分别由出口单位和出口委托单位留存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审批表的内容根据申请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内填写资料自动生成,经批准的文件一旦出具,原则上不予修改。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修改,需提供相应证明或说明文件并重新办理。

五、后续的备案等工作

进口、出口单位在完成进口、出口活动后20日内,应当到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需将审批表内尚未明确的标号等信息以及实际情况和审批文件不符的信息告知工作人员,并完成放射源台账的更新。

进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用于再次国内销售目的的单位,需按季度递交汇总的分核素通过审批量与实际进口量情况、国内销售明细及其它说明材料,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应递交上一季度的材料。

如因故未能完成进口或出口活动,应将获得审批的三联单审批表退回核技术利用处留存。第一联如已在商务部使用,则应将换取的《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三联单随审批表第二、三联一并退回。

六、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1.系统内没有填写进出口审批表的选项

因为账号没有被激活,应联系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部门(负责发证的省级环保部门或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市级环保部门;环保部发证单位联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请系统管理员激活用户账号。

2.系统兼容性问题

在系统内填写进出口放射源编码时有时提示“所选核素与编码不符”,或自动生成的类别与编码规则不符合,问题原因是浏览器兼容性导致。

为避免出现兼容性问题,建议使用IE6内核浏览器进行填写。

3.审批表打印时字体间隔错误,导致出厂日期、活度等在纸件上显示不全

问题多来自PDF阅读软件(如Acrobat Reader)版本,建议使用新版本软件打开导出的pdf文件进行打印。

4. 登陆系统填写进出口审批表时无法修改单位

审批表必须由用户单位或出口委托单位登陆自己单位的帐号后填写,登陆后填写时审批表右侧的单位(即进口表的用户单位和出口表的出口委托单位)自动锁定为登陆账号所属单位,而非进出口代理单位。

如希望由代理单位进行填写,只能由用户单位或出口委托单位将本单位账号授权代理单位登陆填写。

5. 进出口备案无法在系统内完成

进口备案无法完成的原因通常是因为系统内被手动录入了同样编码的放射源,因此各省级系统操作人员应尽量避免在系统内手动添加放射源台帐,放射源台帐的增减均应通过系统内的进出口、转让、收贮的备案来进行。

出口备案无法完成的原因通常是因为出口的放射源编码没有进入台账,应完成该源转入持有单位的进口或转入备案,在系统上线前完成的可以手动添加。

6. 放射源活度未达到Ⅴ类源标准的放射源或含源仪器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规定,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豁免,凭豁免文件办理进出口手续,获得豁免后无需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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