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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2012年最新规定AQSIQ

发布日期:2012-09-30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2012年最新规定AQSIQ



 
A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
“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内的废塑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
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
品类企业);
(三)再生塑料粒子制造类企业;
(四) 本规定公布前已具备不小于3万吨年生产能力的再生PET
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
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和食品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以及使
用废塑料生产建材(装饰材料除外)的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  3  —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二) 符合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
(HJ/T 364 -2007)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
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 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是混合颜色的膜状废
塑料(如塑料袋、塑料膜等);
2. 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
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
为清洗。
(四)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
录:
1.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
害化利用或者处置,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2.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塑料挤出机
过滤网片。
(五)具有附件一所列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设备、场地
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四、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和审批程序、变更和遗失
—  4  —
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
规定》。此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1);考核表有效期三
年;有效期内加工利用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重新考核。
(二)再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
况,出具的对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见附2)。
(三)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培训合格的证明,如结业证复印件等。  
—   5   —
 附1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企业名称:                                        考核的加工利用场所地址:                                    
项  目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方 法 要 点
考 核 结 果  不合格
原因  合  格不 合 格
1.加工利
用场所
1.1厂区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厂房面积不低
于2000平方米。租赁场地的,其租赁合同有效期
不少于5年。
查看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书,或者土地、厂房的租赁合同;现场检查。  
1.2按功能划分厂区, 包括管理区、 原料区、 生产区、
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废物的贮存
和处理区) 。各功能区应有明显的界线和标识。
查看厂区平面布置图;现场检查。   
1.3加工利用场地建有围墙,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
显破损现象。原料、产品及不可利用废物贮存在具
有防雨、防风、防渗、防火等功能的厂房或加盖雨
棚的专门贮存场地内,无露天堆放现象。
查看消防意见书;现场检查。     
—   6   —
项  目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方 法 要 点
考 核 结 果  不合格
原因  合  格不 合 格
2.加工利
用设备和
产品
2.1年加工利用废塑料能力不低于5000吨(以PE
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除外) 。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
件;环境保护报告;现场核定。
  
2.加工利
用设备和
产品
2.2化纤类生产企业及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应具有
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废塑料预处理设备(如:
分选、破碎、清洗设备等)以及以所申请种类废塑
料为原料的产品的生产加工设备(如:纺丝设备、
吹塑机、挤塑机、发泡机或者拉管机等) 。
再生塑料粒子制造类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
相适应的造粒机。
再生PET片生产企业应具有一体化自动进料、破
碎、分选、清洗、干燥、包装设施和设备。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
件、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现场检查。   
2.3禁止使用盐卤分选生产工艺。 (经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集中加工利用区域内、 有
经过验收合格的专业盐卤废水处理设施的除外) 。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现场检查。   
3.污染防
治设施和 3.1厂区具有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系统。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现场检查。     
—   7   —
项  目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方 法 要 点
考 核 结 果  不合格
原因  合  格不 合 格
措施
 
3.2产生废水的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
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按
规定将废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 生活污水不排入市
政污水管网的,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或
相应类别的地方相关标准。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
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
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污染防
治设施和
措施
3.3产生粉尘的工艺应具有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加
热用燃煤锅炉具有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的烟气污染治理设施。预处理、再生利用过程中产
生的废气,应有集气装置统一收集,经净化装置处
理后达标排放;如使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原则上活
性炭在6个月内须进行更换,并有更换记录。废气
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相应类别的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有加热用
锅炉的还须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1) 。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
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查看
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查看经营记录
簿(包括活性炭更换记录) ;现场检查。
    
—   8   —
项  目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方 法 要 点
考 核 结 果  不合格
原因  合  格不 合 格
3.4环境监测指标可参照《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
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 ( HJ/T 364-2007 )
中的要求, 并结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所
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确定。其中,
废水必测指标为pH、CODCr、BOD5、色度、SS、NH3
-N、TP、石油类;废气必测指标为颗粒物、非甲
烷总烃;有加热用锅炉的还须监测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烟尘、烟气黑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境监测
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5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
2348)相应类别的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查看环境监测记录。    
3.污染防
治设施和
措施
3.6禁止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分拣、破碎、
清洗进口废塑料。
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查看票据;现场检查。   
3.7具有防风、防雨、防渗漏功能且与加工利用能力
相适应的专用不可利用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现场检查。     
—   9   —
项  目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方 法 要 点
考 核 结 果  不合格
原因  合  格不 合 格
3.8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口废
塑料的质量,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非再生塑料粒子类生产企业进口废塑料中所含本
企业不能利用种类废塑料的数量不得超过废塑料
进口总量的10%,并须在进口合同中订明。
加工利用过程分选出的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塑料
需要销售给其他单位作为原料利用的, 必须在销售
前进行分选、清洗处理,且接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
种类废塑料的无害化加工利用能力。
再生塑料粒子制造类企业应当将进口废塑料分选、
清洗、造粒后方可销售。
查看每批次进口废塑料的进口合同;查看接收
单位具有相应种类废塑料无害化加工利用能
力的证明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查看
经营记录簿、************;现场检查。
  
3.9不可利用的残余废塑料、废弃过滤网、污水处理
污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以无害化方式处理处置, 无露
天焚烧现象。自行处理处置的,其设施应当通过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处置的,所委托的
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
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处
置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委托处置合同、经营记
录簿;现场检查。
    
—   10   —
项  目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方 法 要 点
考 核 结 果  不合格
原因  合  格不 合 格
3.污染防
治设施和
措施
3.10建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制
度,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
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
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
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产量和流向。
进口多种废塑料或者不同种类混合废塑料的, 经营
情况记录簿应当对分选出的每个种类的废塑料的
加工处理情况分别进行记录。
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及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
输,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报关单、
运输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
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
现场检查原料和产品的库存、加工利用、销售
情况及不可利用废物的处理情况,重点检查进
口多种废塑料或者不同种类混合废塑料的加
工利用情况是否合理, 去向是否符合要求。 如:
单台造粒机同一时间不能使用不同种类的废
塑料,非再生粒子制造类企业销售的废塑料数
量不得超过废塑料进口总量的10%等。
  
3.11有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以
及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场所,如人员安全防护
装备、消防设施、监测仪器等。
查看应急监测预案;查看购置发票等原始凭
证;现场检查。
  
3.12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
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有关人员应经省级以上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合格。
查看环境管理制度文本;查看加工利用企业和
代理进口企业培训合格证(尚未取得培训合格
证的应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说明,并于6
个月内安排培训) ;现场询问管理人员。
    
—   11   —
项  目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方 法 要 点
考 核 结 果  不合格
原因  合  格不 合 格
3.污染防
治设施和
措施
3.13所进口的废塑料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GB16487.
12)要求。未发现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存在不符合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
行)( HJ/T 364)或者地方规范要求的现象。未
发现有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进口废塑料。
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固体废物进出口检验检
疫记录;现场检查。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现场考核人签字:
 
现场考核人签字: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单位意见:
 
 
                                                (公章)
审核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表由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单位和考核人员应经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培训。
2.《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企业必须提交本考核表原件,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加工利用企业有新、
改、扩建项目的,须重新考核。
3.现场考核人不得少于两人。考核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合考核要点。本表经现场考核后由现场考核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企业公章。
4.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考核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5.全部考核指标合格的,考核通过。有一项考核指标不合格的,考核不通过。
6.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现场考核结果,在考核单位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11  —
附2
 
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废塑料
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填报部门: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章)
1 基本信息
法人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2 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  3 废水排水去向 
4 受纳水体名称  5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6 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情况
废水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废气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噪声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固体废物贮存
设施
□ 正常 □ 不正常
□ 其他
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8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不合格
□其他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废水:□合格 □不合格□其他  废气:□合格 □不合格□其他
10 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
情况
控制项目 控制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SO2   
NOx   
NH3-N   
其他     
—  12  —
 
11守法行为
记录情况
11.1近两年内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 □否
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是混合颜色的膜状废塑料(如塑料袋、塑
料膜等)                                               □是 □否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是 □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是 □否
11.2近一年内是否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是 □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是 □否
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包括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是 □否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是 □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
报告时弄虚作假                                          □是 □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 □否
11.3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12 省级环保
部门初审意见
(仅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的填写;
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
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是否同意进口给出明
确初审意见,并提出建议批准数量及其理由。 )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13  —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
填写。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
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
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
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
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所在
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
类、二类或者三类。
3.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
政管网。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
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
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中相关规定
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
—  14  —
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
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
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
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
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
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
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
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
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
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
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准》 (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自行
—  15  —
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
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
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
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
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
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
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
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
理情况记录填写。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2.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仅对
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填
写;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
护要求以及是否同意进口给出明确初审意见,并提出建议批准数量
及其理由。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2012年最新规定AQS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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