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 AQSIQ证书 AQSIQ代理

客户名录

SN/T 1791.5—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代替SN0572-1996

发布日期:2012-10-07

SN/T 1791.5—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代替SN0572-1996

SN/T 1791.5—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SN/T 1791.5—2006代替SN 0578-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Part 5:Vessels and other floating structures for breaking up

2006-08-28发布 2007-03-01实施

前 言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蔗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 1791的第5部分。

本标准根据GB 16487.1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有关条款,对SN 0578-1996《进口废运输设备检验规程-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标准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商品目录,在其框架结构上增加了“要求”一章,并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特点,对其它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SN 0578—1996。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沈烨、张洁、戴骐、朱永林、沈荣、杜哲明、卢滕源。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 0578-1996。

1 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海关编号为8908.0000.00的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的检验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5555(所有部分)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
GB 16487.1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88 入境废旧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SN/T 1289 入境废旧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343 入出境船舶压舱水消毒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1791的本部分。

3.1

废船舶 hulk用作原料的供拆卸报废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3.2

夹杂物 carried-waste进口废船舶中随行船员的生活废物和运输货物的残余物。船舶航行中应使用的物品、海难船所载货物及其残余物除外。

3.3

含油污水或渣 oily sewage or residue
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或渣。

3.4

洗舱 cleanout oil tank油船的全洗舱或半洗舱。全洗舱要求舱壁、舱底均无残油渣;半洗舱要求舱内四壁无残油。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识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废船舶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 病原体;
b) 医学媒介生物;
c) 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废船舶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 动物尸体;
d) 土壤。

4.3 检验

4.3.1 未经洗舱的废油船禁止进口。

4.3.2 曾经承运过4.3.3、4.3.4所列货物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专用运输船舶需进行清洗。进口者应向检
验机构申报曾经承运过4.3.3、4.3.4所列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的名称及主要成分。

4.3.3 废船舶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4中的废物除外):

a) 放射性废物;
b) 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 含多氯联苯废物;
d) 根据GB 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e)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4 废船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船舶轻吨的0.01%。

a) 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船舶本身的石棉隔热和绝缘材料除外);
b) 废船货舱中油及油泥的残留量;
c) 废感光材料;
d) 密闭容器(船舶自身的密闭容器除外);
e) 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船舶的产生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5 废船舶中作为船舶本身的隔热和绝缘材料的石棉含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0.08%。

4.3.6 除上述各条所列夹杂物外,采取拖航行形式进口的废船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
过其轻吨的0.05%。

采取自航行进口的废船舶中其他夹杂物(携带物)总质量W废应满足式(1)要求:

W废≤1.5tN ……………………(1)式中:
W废—— 船舶废弃物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t —— 船舶入港后停泊时间,单位为天(d);
N —— 船舶应载船员人数,单位为人;
1.5——系数,单位为千克每人每天[kg/(人·d)]。

4.3.7 废船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 0570的要求。

5 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遇有威胁到人身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5.1 货证核查

检查进口废船舶的相关单证应齐全、一致。

5.2 卫生检疫
5.2.1 按SN/T 1343对压舱水进行处理。
5.2.2 按SN/T 1288对废船进行卫生处理,并按SN/T 1289进行卫生检疫查验。
5.3 动植物检疫
5.3.1 检查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5.3.2 检查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5.3.3 检查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5.4 环境保护控制检验


5.4.1 按SN 0570对废船舶进行放射性检测。
5.4.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3 b)情形时,可停止现场检验;发现有4.3.3 c)、d)和 e)的可疑物时,应抽样送实验室按GB 13015、GB 5085、GB/T 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5.4.3 检查废船舶中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数量和存放安全情况。
5.4.4 检查油船、化学品专用船的洗舱除气及安全情况。

5.5 品质检验

根据废船舶成交合同要求,对废船舶的船型、轻吨位、主尺度、结构、船上设备、备品备件、燃料等项
目进行检验。

5.5.1 有效图纸资料核验

船方应依据废船舶成交合同提供以下检验必备的有效图纸资料:

a) 船舶入级登记证书(查核是否盖有船级社章);
b) 总布置图;
c) 配载图;
d) 舱容图;
e) 稳性计算书;
f) 设备清单。

上述所列有效图纸资料应盖有原设计部门或造船厂章;废船舶经过改装,应提供改装船图纸资料;废船舶经过多次改装,应以最后一次改装的同类图纸资料为准。

对特殊情况废船舶(如:火烧船、死船等),可免予提供。

5.5.2 船型检验

船舶入级登记证书上验定的船型、船名应与合同所指船型、船名一致。

5.5.3 轻吨位检验

根据舱容图、配载图及稳性计算书验核轻吨位[轻吨位=空船质量-非金属固定压载物质量(单位:长吨,1长吨=1.016吨)]是否与合同标明的相符。

5.5.4 主尺度检验
根据总布置图检验核实船外形是否相符。

5.5.5 结构检验
验核船体结构有无拆除或因海事造成的结构破损。

5.5.6 船上主要设备检验
根据合同和船上设备配置清单点验主要设备数量。

5.5.7 备品备件检验
根据合同验核大型备品备件的数量、材质是否与合同相符,如备用螺旋浆、备用艉轴、备用锚等。

5.5.8 燃料检验
根据合同检查油舱柜内剩余的燃油量。

5.5.9 油船特别检验
根据合同检查油船的洗舱情况。对合同所定的全洗舱油船,应提供国际法定机构(船舶检验或独立的化学检验机构)签发有效的全洗舱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对半洗舱油船,按合同规定验核。

6 结果判定

6.1 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6.2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6.3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要求的,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7 处置

7.1 对属于6.1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7.2 对属于6.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7.3 对属于6.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SN/T 1791.5—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代替SN0572-1996

首页   |   关于我们   |   代理项目   |   政策公告   |   AQSIQ   |   法律法规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Other Languages

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52号 邮编(P.C):100013 法律顾问:张海律师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ICP备案号: 京ICP备11037883号   网站地图 Sitemap 
Tel: 86-10-64284605  86-10-84366465  Fax:86-10-84366465  移动电话: 13466338375  Msn: aqsiqccc@hotmail.com QQ: 1768380510  E-mail: bj500@126.com  Skype: aqsiqccc
导航:Aqsiq,Aqsiq申请,Aqsiq认证,Aqsiq证书,Aqsiq资格证书,Aqsiq注册申请,Aqsiq增项,Aqsiq代理,Aqsiq续证,Aqsiq期满延续,进口废料注册,Aqsiq License,Aqsiq Scrap China
标签关键字:境外废料证书,废料国内收货人证书,Aqsiq申办,CCC,进口许可证,进口棉花注册,Aqsiq办理,进口废料注册, 境外Aqsiq,进口废料,CCC认证, 进口化妆品,进口饲料,Waste Aqsi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