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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SN/T 1791.13—2006代替SN 0574—1996

发布日期:2012-10-19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SN/T 1791.13—2006代替SN 0574—1996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3-01实施
2006-08-28发布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 —Part13: Waste and scrap of paper or paperboard

SN/T 1791.13—2006代替SN 0574—1996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前 言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蔗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 1791的第13部分。

本标准根据GB 16487.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有关条款,对SN 0574-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回收(废碎)纸及纸板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了要求一章以及有关检疫的内容,并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进口废纸的特点,对其他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SN 0574—1996。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孟春、马俊岱、张日红、李耀华、沈庆辉、沈荣。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 0574-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1 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纸或纸板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纸或纸板的检验检疫:
海关HS编码   固体废物名称

4707100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和纸板
4707200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4707300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的印刷品)
4707900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所有部分)
GB/T 1555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所有部分)
GB 16487.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纸或纸板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81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 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 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 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1791的本部分。

3.1

废纸或纸板 Waste and scrap of paper or paperboard

回收的可直接用于纸张再生产的经分选的文化生活用纸、办公用纸、商品包装用纸及纸制品工业下脚料等。

3.2

夹杂物 carried 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纸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纸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3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识

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必要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齐全、一致、真实。

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废纸或纸板中不应携带有下列卫生检疫物:

a)病原体;
b)医学媒介动物;
c)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废纸或纸板中不应携带有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动物尸体;
d)土壤。

4.3 检验

4.3.1 废纸或纸板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2条中的废物除外):

a)放射性废物;
b)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根据GB 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进口废纸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质量的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
c)废感光材料;
d)密闭容器;
e)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纸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3 除4.3.1和4.3.2条所列夹杂物外,进口废纸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渣土,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废吸附剂,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质量的1.5%。

4.3.4 进口废纸或纸板的放射性控制水平应符合SN 0570的要求。

5 抽样

5.1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数量的50%,掏箱检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数量的10%,开箱查验和掏箱检验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开箱查验集装箱从检
验批集装箱中随机抽取,掏箱检验集装箱从开箱查验集装箱中代表性抽取)。每一掏箱检验集装箱内货物需随机选取1件(包、捆)或以上货物进行拆包检验。

5.2 需抽取拆包分拣检验样品时,集装箱装运货物按每一集装箱内货物件(包、捆)数的5%或以上随机抽取,散装海运按每一船舱总件数的2%或以上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2件
(包、捆)。

需对可疑物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时,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6 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遇到威胁到人身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 货证及标志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相关单证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应实施掏箱检验。

6.2 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 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 1253、SN/T 1270、SN/T 1281、SN/T 1286、SN/T 1302和SN/T 1331实施。

6.3 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在存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 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 放射性检测

按SN 0570实施。

6.4.2开箱查验

6.4.2.1 按5.1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 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 c)和d)的可疑物时,应抽样送实验室按GB5085、GB/T 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6.4.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对该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

6.4.3 掏箱检验

6.4.3.1 对按5.1规定抽取的集装箱和其他需要掏箱检验的集装箱实施(全部)掏箱和拆包,并对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3.2 检验过程中目测发现有4.3.1的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4.3.3 检验过程中目测发现有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按5.2规定抽样并实施拆包分拣检验,必要时可视情况加大掏箱检验或拆包分拣检验的比例。


6.4.3.4 对抽取的分拣检验样品进行拆包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件(包、捆)的质量,样件(包、捆)分拣后应分别称出严格控制夹杂物和一般控制的夹杂物的质量,然后分别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X= Wx/Wp×100 (1)
式中:X—夹杂物的含量, %
Wx—样件(包、捆)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p—样件(包、捆)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4.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6.5 散装海运货物检验

6.5.1 放射性检测

按SN 0570实施。

6.5.2 开舱查验

6.5.2.1 对舱面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 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 c)和d)的可疑物时,应按5.2的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 5085、GB/T 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6.5.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暂且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在卸货过程或卸货后进行落地检验。

6.5.3 落地检验

6.5.3.1 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5.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暂且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按5.2规定抽样并实施分拣检验。

6.5.3.4 对抽取的分拣样品拆包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6.5.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5.3.6 抽样检验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占全批货物质量的比例已超过GB16487.4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6 散装陆运货物检验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6.5实施。

7 结果判定

7.1 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7.2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要求的,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8 处置

8.1 对属于7.1情况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 对属于7.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8.3 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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