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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废PET饮料瓶砖废物许可证AQSIQ环保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11-13

进口废塑料废PET饮料瓶砖废物许可证AQSIQ环保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海关商品名称为“聚对

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名称为

“废PET饮料瓶砖”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

(一)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三)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已取得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

格或者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

料”进口许可证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

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

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

— 33 —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要求;

(四)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

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和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

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自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八)近两年内没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

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将所进口固体废物销

售或者提供给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九)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

量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

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

— 34 —


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首次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的

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

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

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

余物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

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

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制度样

本。

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

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

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最终流向;所产生不可利

用固体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

— 35 —
运输、销售等合同、发票、付汇单据,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可

利用和不可利用固体废物)流向的有关合同及运输单据等原始凭证

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

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

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

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

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

书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

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

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非首次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的

复印件。

— 36 —









2.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3.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利

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4.上批次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报告,包括进口付汇证

明、购销发票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残余物的

利用处置情况汇总清单等。

5.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

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 37 —
附一:
 

(填写企业名称)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环境保护厅(局)(公章)


项 目    考  核  要  点    考核方式    考核情况记录
1.加工利用
场所    1.1 厂区面积不低于 25000 平方米,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其中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
业加工利用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再生 PET 片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场地面积不
低于 20000 平方米。厂界距离居民区、文教区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不少于 200 米。
加工利用场地:指将废塑料加工成为塑料片或者颗粒等塑料原料的操作区域(包括贮
存区域)的面积,不包括塑料制品生产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绿地或者其他与废塑
料加工利用活动无关的区域。    审查土地征用许可
文件或者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等,厂区
生产用地的施工及
监理报告,其他有关
证明材料等;现场核
查等。   
1.加工利用
场所    1.2 有不小于 5000 平方米(再生 PET 片生产企业不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符合设计
规范的废 PET 饮料瓶砖加工利用车间,不包括露天场所或者不具备防风、防雨、防渗
功能的半封闭式厂棚。    审查土地征用许可
文件或者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等,厂区
生产用地的施工及
监理报告,其他有关
证明材料等;现场核
查等。   
1.加工利用
场所    1.3 加工利用场地临近口岸,其中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外的再生 PET 片生产企业距
离进口口岸一般不得超过 250 千米。    审查土地征用许可
文件或者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等,厂区
生产用地的施工及
监理报告,其他有关
证明材料等;现场核
查等。   
1.加工利用
场所    1.4 加工利用场地地面全部硬底化处理。    审查土地征用许可
文件或者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等,厂区
生产用地的施工及
监理报告,其他有关
证明材料等;现场核
查等。   



项 目    考  核  要  点    考核方式    考核情况记录
1.加工利用
场所    1.5 厂区功能标注清楚。货物堆码整齐,场区清洁干净。    审查土地征用许可
文件或者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等,厂区
生产用地的施工及
监理报告,其他有关
证明材料等;现场核
查等。   
1.加工利用
场所    1.6 厂区出入口、卸货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加工区等主要位置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
统,录像记录至少保存 1 个月。    审查土地征用许可
文件或者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等,厂区
生产用地的施工及
监理报告,其他有关
证明材料等;现场核
查等。   
2.加工利用
设备    2.1 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废 PET 饮料瓶砖的能力不低于每年 2 万吨,具有
加工废 PET 饮料瓶砖的一体化自动进料、分选、破碎、清洗、干燥、包装设备,其中
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 1 万吨以上的不少于 2 套,或者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 2 万吨以上
的不少于 1 套。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加工利用能力不低于 60 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
工能力核定或者当场实验核定)。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设备清
单、购置发票等;现
场核查等。   
2.加工利用
设备    2.2 再生 PET 片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废 PET 饮料瓶砖的能力不低于每年 3 万吨,具有加
工废 PET 饮料瓶砖的一体化自动进料、分色、分选、破碎、清洗、干燥、包装设备,
其中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 1 万吨以上的不少于 3 套,或者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 3 万吨
以上的不少于 1 套。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加工利用能力不低于 80 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
工能力核定或者当场实验核定)。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设备清
单、购置发票等;现
场核查等。   
2.加工利用
设备    2.3 主要生产设备不得为租用或者借用的设备。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设备清
单、购置发票等;现
场核查等。   
2.加工利用
设备    2.4 有量程 30 吨以上的电子地磅,并与电脑联网,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进口
废物、产品、不可利用废物等进出。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设备清
单、购置发票等;现
场核查等。   
2.加工利用
设备    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明确包含对加工利用废 PET 饮料瓶或者瓶片处
理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内容。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设备清
单、购置发票等;现
场核查等。   



3.污染防治
设施和措施


考  核  要  点
3.1 厂区具有雨污分离和收集系统,能够收集雨水、场地生产污水,排水通畅,雨后
无积水。
3.2 加工利用废 PET 的项目已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且年度水污染物实际
排放总量不超过所在地市、县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3 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或者按规定将污水排入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每日每吨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配套的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应不低于 5 吨。
如果独立排污,排污口应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并安装 PH、COD、悬浮
物在线监测系统,生产和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一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如果位于工业园区,生产和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可以按照园区规定排入园区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重点控制 PH、COD、悬浮物、色度。
3.4 加热用燃煤锅炉具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烟气污染治理设施,烟气排放满足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Ⅱ时段标准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喷丝板在真空锻烧炉中处理产生的废气满足《工业窑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表 2 的二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分选(拣)破碎车间具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废气排放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废气排放进行定期监测,重点控制 SO2、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
3.5 有符合标准的,防风、防雨、防渗漏的封闭式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产生的
不可利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

考核方式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批准
文件、排污许可证、
委托处理处置合同、
环境监测记录等;现
场核查环保设施建
设进度、建设规模和
处理工艺是否满足
依托要求等。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批准
文件、排污许可证、
委托处理处置合同、
环境监测记录等;现
场核查环保设施建
设进度、建设规模和
处理工艺是否满足
依托要求等。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批准
文件、排污许可证、
委托处理处置合同、
环境监测记录等;现
场核查环保设施建
设进度、建设规模和
处理工艺是否满足
依托要求等。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批准
文件、排污许可证、
委托处理处置合同、
环境监测记录等;现
场核查环保设施建
设进度、建设规模和
处理工艺是否满足
依托要求等。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批准
文件、排污许可证、
委托处理处置合同、
环境监测记录等;现
场核查环保设施建
设进度、建设规模和
处理工艺是否满足
依托要求等。



3.污染防治
设施和措施


考  核  要  点
3.7 不可利用废塑料、过滤网、污泥及其他固体废物以无害化方式处理处置,禁止露
天焚烧或土法焚烧。
自行处理处置的,处理处置设施应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委托处理处置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每批
次转移去向记录清楚。
3.8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相应类别的要求或者
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3.9 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故的应急设施、设备、场所,如人员安全防护装备、防
止污水或者油污扩散的设施、消防设施、监测仪器等。
3.10 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64-2007)的有关要求或者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进口固体废物严格执行《进
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 16487)。

考核方式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批准
文件、排污许可证、
委托处理处置合同、
环境监测记录等;现
场核查环保设施建
设进度、建设规模和
处理工艺是否满足
依托要求等。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批准
文件、排污许可证、
委托处理处置合同、
环境监测记录等;现
场核查环保设施建
设进度、建设规模和
处理工艺是否满足
依托要求等。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批准
文件、排污许可证、
委托处理处置合同、
环境监测记录等;现
场核查环保设施建
设进度、建设规模和
处理工艺是否满足
依托要求等。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批准
文件、排污许可证、
委托处理处置合同、
环境监测记录等;现
场核查环保设施建
设进度、建设规模和
处理工艺是否满足
依托要求等。

考核情况记录

企业负责人:

(企业公章)
 
现场考核人:
 
核查日期: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备注:本表填写后由填写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有效。现场考核人不得少于两人。考核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合
考核要点。


附二:

环境保护厅(局)关于

— 42 —
 
(填写企业名称)
 
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

填写。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

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

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

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

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

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

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

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

写一类、二类或者三类。

3.污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

政管网。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

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国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

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相关规

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

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

— 43 —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

行,并附设施工艺和主要设备的简要说明和图片。有多个设施的,

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

收合格的污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

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

请之前一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

之前一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

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

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

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

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并附相

关证明文件。

— 44 —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

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

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无效。有多个

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

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污水、废气)

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

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近两年内守法行为记录情况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

12.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

况,给出是否同意进口固体废物的明确意见。意见自出具之日起六

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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