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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发布日期:2006-03-28

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事指南(商务部)

行政事项名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申请条件:
    一、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化学武器目的;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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