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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06-06-23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办事指南(商务部)

行政事项名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申请条件:
    一、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三、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许可手续;但是,出口用于军事目的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三)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四、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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