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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475号)

发布日期:2009-11-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47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四、各直属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批准、变更和延续,组织做好评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直属局应运用“进口废物电子监管系统”,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及补充要求的相关规定,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实施口岸检验检疫和处理、处置工作。严格执行现场双人持证上岗、定期轮岗等工作制度,统一检验把关尺度,严禁擅自放宽检验标准、出人情证等行为。加强对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后续监管工作,使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退运出境。

六、各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检疫机构应贯彻先检验后签证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认真把好废物原料出境关,按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对进口废物原料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同时应尽快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废物原料贸易特点的装运前检验工作实施方案和规程。

七、为防止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风险的转移,总局将对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两年内仍未达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查验场所将不得开展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

八、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3)217号)的规定,加强业务信息沟通,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利用预警机制,杜绝因上报、预警不及时,导致发生工作事故的情况。

九、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挑选思想作风硬、工作纪律严、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进口废物原料检验队伍。要进行经常性的政策和业务培训,要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要求在人员配置、设备配套(特别是放射性检测仪器的装备)和作业业务流程调整等方面及时跟进和更新。

十、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相互间以及与当地海关、环保、公安消防机关和港口场站管理机构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十一、各直属局和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和检验一线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处。

十二、各直属局和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在年底前进行一次宣贯、落实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要求(重点对检验人员的配备、人员资格、检验检疫业务的规范性、统计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等方面)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总局。同时,在自查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检验的紧急通知》(国检发明电[1996)17号)等45个文件(见附件二)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
          2.废止文件清单(略)

附件1:

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

一、装运前检验工作
(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要求已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必须自行使用电子密钥通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向其申请装运前检验。本条所指国外供货商为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资格的所有国外供货商,而非仅是各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区域内的国外供货商。
(二)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在受理国外供货商通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申请装运前检验的同时,应要求其说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来源并提供详细清单。
(三)装货地或发货地不属于指定区域并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废物原料,指运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组织检验小组到货物发运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并逐级报批。
(四)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国外供货商的违法行为。

二、口岸检验检疫的报检受理
(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提供人境货物报检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以下简称外贸单证)等必要的纸质或电子单证,并将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填写于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
(二)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发货人名称应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名称及装运前检验证书、外贸单证上显示的发货人名称一致;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收货人名称应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单位名称及外贸单证上收货人名称一致。《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单位名称以及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名称应分别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中进口商及利用单位名称一致。对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时,应根据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国外供货商管理”子系统中相关的信息对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申报HS编码是否属于批准注册产品种类涵盖范围进行核对。严格按照注册登记证书批准的注册登记产品种类受理报检。
(四)各检验检疫机构不接受不同大类进口废物原料进行拼装(箱)或在同一提单(运单)下使用多份装运前检验证书进行拼货的报检。对散装船运输的进口废物原料,同一船次中装有不同大类的,应要求国内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分别提供提单。
(五)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时,应加强对B类预警国外供货商所供废物原料装货地或发运地真实性的调查,要通过核对进口舱单、查询承运人航运信息等方式查证提单真伪、查明废物原料的真实装货地或发运地,并符合《关于执行<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605号)的规定。对经调查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停止检验检疫,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总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将依据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有关内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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