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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 2008年第87号

发布日期:2008-09-15

2008年第87号

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进口棉花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防止进口棉花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贸易欺诈行为,保障进口棉花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输入中国大陆的境外棉花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5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

(一)供货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2. 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3.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所供货物有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4. 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要求。

5. 在上一年度棉花贸易活动中,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发现有害物质,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记录。

(二)境外供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时(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应按有关规定提交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书面材料:

1.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

2. 有效的合法商业登记文件或复印件。

3. 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材料。

4.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经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并通知境外供货企业。

需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补正,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四)国家质检总局在2个月内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内容包括加工能力、质量控制与管理、检测能力、包装及仓储管理等。

(五)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并定期对外公告。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2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六)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 年。期满申请换证复查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换证复查申请;有效期内供货企业登记资料发生变化的,提交登记变更申请。

(七)经查实申请人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撤销其登记资格。

二、自2009年3月15日起,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到货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

进口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时,收货人应当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出具的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根据实际到货质量和履约情况,对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层级名单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估和监督管理。

四、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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